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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站位,确保完成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任务
近年来,京津冀地区大力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氮氧化物治理取得积极成效,有力促进了京津冀地区空气质量改善进程。陕西自2017年在关中地区开展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试点以来,关中地区已累计完成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3000余台,2018年全省氮氧化物、臭氧浓度分别较2017年下降4.8%和1.2%,自2015年以来首次实现同比下降。今年1-5月,已实施低氮燃烧改造的关中8市区氮氧化物浓度同比下降3.5%,未实施改造的陕南陕北5市区氮氧化物浓度同比上升6.6%,加强氮氧化物治理,推动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实践证明,全面加强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有利于削减氮氧化物排放量,有利于减少臭氧生成前体物,有利于加快解决陕西空气质量短板,是打赢蓝天保卫战“冬病夏治”的重要举措,是加快解决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指出问题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6-2018)的具体抓手,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一定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勇于担当的精神,攻坚克难,迎难而上,确保今年全面完成关中地区现有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加快推进陕南陕北现有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为打赢蓝天保卫战作出新的贡献。
二、系统施策,全面加强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
(一)加大摸底排查力度,核实核准现有燃气锅炉2019年改造清单并动态更新。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在现有燃气锅炉清单库基础上,对照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排污许可证核发清单和强化监督定点帮扶新发现的燃气锅炉及时补充、更新清单库,分类建档,完善2019年需要实施低氮燃烧改造的燃气锅炉清单(含备用燃气锅炉)和2019年不需要实施低氮燃烧改造的燃气锅炉清单(含2017年、2018年已实施低氮燃烧改造;未实施低氮燃烧改造但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6-2018)要求;2019年已拆除或改造为电、地热、集中供热等清洁能源;已被相关职能部门封停或长期停用)。
(二)建立销号专项清单,加快生产经营类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2018年11月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期间调度发现,关中各市区截止2018年10月底尚有414台生产经营类燃气锅炉未完成低氮燃烧改造(其中西安市175台、宝鸡市16台、咸阳市6台、铜川市56台、渭南市90台、杨凌示范区31台、西咸新区16台、韩城市24台),关中各市区要对414台生产经营类燃气锅炉建立任务销号专项清单,加强督导,改造一台,核实一台,销号一台,确保今年全部完成改造。
(三)加大监督抽测力度,稳中求进加快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进度。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对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加强督导,定期调度通报,对改造工作进展滞后的县(区)政府及时预警,对改造工作进展滞后的单位要发督办单,确保完成年度改造任务。各市(区)督导工作中要参考锅炉品牌、运行年限、蒸吨大小等因素,统筹安排开展辖区燃气锅炉的监督抽测工作,重点向列入不需要改造的燃气锅炉倾斜(2019年已拆除或改造为电、地热、集中供热等清洁能源,已被相关职能部门封停或长期停用的可不参与抽测),辖区现有燃气锅炉1000台(含)以上抽测比例原则上不少于2%,500台(含)-1000台原则上不少于3%,100台(含)-500台原则上不少于5%,不足100台原则上不少于8%,对抽测不能达标的燃气锅炉限期复测一次,复测仍不能达标的锅炉业主单位要动态纳入改造清单,实施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各市(区)实际抽测情况与县(区)上报情况不符的应在原抽测比例上翻倍,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四)夯实主体责任,确保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取得实效。燃气锅炉业主单位应通过采取更换低氮燃烧器、整体更换燃气锅炉等方式,有效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对已使用多年且能效低锅炉、多次大修锅炉、缺吨锅炉(锅炉炉膛小于锅炉标牌的额定功率尺寸)、中心回燃锅炉、大气直燃模块锅炉、更换燃烧器后能耗增加的锅炉等,建议以整体更换低氮锅炉的方式进行改造,并确保低氮燃烧机达到标准燃气压力情况下安全、稳定运行。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需稳定满足陕西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6-2018)相关要求。